建设工程主要参建方必须知道的 关于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
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参建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务必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否则一经查出,不仅面临严肃处罚,或将承担事故责任!
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明确处罚。
一、针对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二、针对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三、针对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四、针对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①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②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③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③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④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⑤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五、针对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②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③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④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六、针对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②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③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④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应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在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知,通过自省、自查、自纠的方式,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危大工程”范围